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22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郭周喜、张改芝等与李玉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周喜,张改芝,郭伟明,李玉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298号原告:郭周喜,男,生于1967年8月5日,汉族。原告:张改芝,女,生于1967年8月20日,汉族。原告:郭伟明,男,生于1990年5月10日,汉族。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影,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卿,男,生于1980年10月9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东、雷幸,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周喜、张改芝、郭伟明与被告李玉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郭周喜、张改芝、郭伟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玉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周喜、张改芝、郭伟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卿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周喜、张改芝、郭伟明撤回对被告李玉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郭周喜、张改芝、郭伟明负担。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