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根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根洋,朱应莉,安徽省经纬环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9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29039656。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根洋,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应莉,女,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省经纬环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定东定滁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8205044—2。法定代表人:韦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根洋、朱应莉、安徽省经纬环保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朱根洋、朱应莉、安徽省经纬环保制品有限公司的存款1658439.0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