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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8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述龄与赵兴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述龄,赵兴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8306号原告:陈述龄,男,194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游斌,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兴杰,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陈述龄与被告赵兴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述龄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述龄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述龄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述龄负担。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