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8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述龄与赵兴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述龄,赵兴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8306号原告:陈述龄,男,194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游斌,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兴杰,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陈述龄与被告赵兴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述龄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述龄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述龄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述龄负担。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