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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5民初1632号原告:周某,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张某,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某与张某离婚;2.婚生女张某1由周某抚养,张某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负担。事实和理由:周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张某1出生。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因家庭环境、生活习惯不同,且张某无固定工作及收入,双方经常吵架。婚生女张某1一直随周某生活,张某未尽抚养义务。双方分居已达三年之久,缺少夫妻间应有的照顾和扶持,不能体会到彼此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张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周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张某1出生。现周某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由周某提交的结婚证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与维持离不开夫妻双方的互相信任、互相扶助、互相包容。周某与张某经过了一定的了解后登记结婚,说明周某与张某婚前已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婚生女张某1,说明周某与张某双方已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周某与张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执和摩擦在所难免,不能说明周某与张某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也不能说明夫妻感情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因琐事产生矛盾,周某与张某若能够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关系,冷静处理,相互沟通、相互包容,以夫妻感情、子女利益、家庭亲情为重,是可以和好、并长久维系婚姻关系的。本案审理过程中,周某与张某就夫妻感情问题、女儿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等向法庭作出陈述,因本案暂不宜判决离婚,本院对上述问题不作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