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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91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甲乙丙丁物流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号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艺凡、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经营河南省甲乙丙丁物流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期间,利用POS机多次帮刘某(已判刑)办理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并收取手续费,套取现金211566元。后刘某无力偿还,造成中国银行经济损失195600.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对信用卡非法套现,扰乱市场秩序,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95600.9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对张某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张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予考虑。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艳梅审 判 员  殷长河人民陪审员  王合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金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