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姜建生与刘柱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生,刘柱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2民初874号原告姜建生。被告刘柱子。原告姜建生诉被告刘柱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衣橱、饭橱、座柜等三件老式家具。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原告将其住房1处出租给被告,2013年11月,被告从该房搬出。原告主张被告搬走时将该房内的衣橱、饭橱、座柜等三件老式家具拉走。被告表示其租房时该房内只有旧挂衣橱1件,单人床1张,并未有以上三件家具。原告又主张该三件家具系其从同事李道森处购得,其中衣橱2300元、饭橱1900元、座柜1600元,并申请李道森出庭作证。李道森证实,2007年6月,其将以上三件家具卖与原告,2014年春节前原告与其到该房时发现被告并不在现场,以上三件家具也不在该房内。原告对此无异议,被告不予认可。审理中,原、被告承认关于租房一事曾补签过合同,但合同内容已记不清了,被告表示该合同已丢失了。本院认为,原、被告租赁房屋时并未涉及本案的家具事宜,原告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出租房内存有本案的家具,也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拉走过家具,因此,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齐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学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