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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6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胜杰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杰,中精华品(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293号申请执行人李胜杰,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中精华品(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高家场45号。法定代表人孙吉莲。申请执行人李胜杰与被执行人中精华品(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17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中精华品(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胜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工资一万三干五百三十三元;二、中精华品(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胜杰二〇—五年三月三日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一千九百三十三元:三、驳回李胜杰的其他仲裁请求。权利人李胜杰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精华品(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精华品(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精华品(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中精华品(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胜杰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精华品(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胜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62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