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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刑终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佰雄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佰雄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205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佰雄,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辩护人林徐谡、张宗丰,均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佰雄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粤0115刑初39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郑佰雄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郑佰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广州市新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原审被告人郑佰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美娟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江锦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绿清李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