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缙云县恒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缙云县三新休闲车配件有限公司、邵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恒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三新休闲车配件有限公司,邵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2民初4008号原告:缙云县恒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新民路6号。法定代表人:马文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剑,该公司员工。被告:缙云县三新休闲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新民路6号。法定代表人:卢剑峰。被告:邵小平,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缙云县恒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三新休闲车配件有限公司、邵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缙云县三新休闲车配件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1024800元(此利息从2015年5月19日算至2017年9月19日止),此后至款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被告邵小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爱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缙云县三新休闲车配件有限公司因购买原材料需要资金而向原告借款。2014年6月1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缙云县三新休闲车配件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15日;本金在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每月20号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50%加收罚息,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50%计收复息;被告邵小平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2000000元的借款支付给被告缙云县三新休闲车配件有限公司,但借款期满后,被告只支付部分利息。被告邵小平也未履行担保人义务。截止2017年9月19日,被告缙云县三新休闲车配件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0248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缙云县三新休闲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缙云县恒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1024800元,并从2017年9月20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利息;二、被告邵小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98元,减半收取15499元,由被告缙云县三新休闲车配件有限公司、邵小平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沈爱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灯辉代书记员 张志飞?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