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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李彦林与杨幸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林,杨幸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1026民初2110号原告:李彦林,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杨幸逾,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住所地,宁县新宁镇沙滩路8号。负责人:崔春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李彦林与被告杨幸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彦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三轮车修理费等共计23721.9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9日,被告因操作不当致其驾驶的×××号小型面包车撞向原告及原告停放在路边的”金蛙”三轮农用车,致原告受伤,三轮车受损。原告被送往宁县和盛医院住院治疗34天后好转出院,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但被告仅支付5000元医疗费,原告出院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交警队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杨幸逾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具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赔偿。人寿财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及三轮车修理费过高,交通费保险公司承担200元,三轮车损失保险公司承担500元,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准,护理费、误工费等按照法定标准计算。查明:2017年1月9日12时,被告杨幸逾驾驶×××号小型面包车沿吴凤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72KM+700m处,撞到原告停放在路边的”金蛙”三轮农用车,致原告受伤,三轮农用车受损。原告当即被送往宁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救治,被诊断为:腰1、2横突骨折;肋骨骨折;肺挫伤;头皮裂伤,在该院住院治疗34天后好转出院,支出医疗费10884.15元,其中杨幸逾垫付5000元。本起交通事故经宁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杨幸逾负全部责任,李彦林无责任。另查明:×××号小型面包车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赔偿李彦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2222.15元(包括杨幸逾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杨幸逾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