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雪飞与朱海波、赵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飞,朱海波,赵素艳,曹梦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民初2278号原告:赵雪飞,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朱海波,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山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万达悦府D区。被告:赵素艳,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曹梦云,1990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上河时代北区。原告赵雪飞与被告朱海波、赵素艳、曹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雪飞、被告赵素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海波、曹梦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雪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违约金6000元,上门催收费1000元,共计3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8日,通过曹梦云介绍,被告朱海波找到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借期为一个月。若逾期未还按借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由曹梦云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自愿为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被告违约需上门催收,每次收200元作为上门催收费。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各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赵素艳与朱海波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赵素艳辩称:我与朱海波是夫妻关系,现朱海波出去躲债,我找不到他。朱海波借原告的钱我愿意偿还,只是目前我怀有身孕,不能工作,等我生完孩子后,我可以每月挣钱还债。朱海波、曹梦云未出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8日,通过曹梦云介绍,朱海波找到赵雪飞借钱,双方约定借款30000元,原告实际交给朱海波现金及转帐支付合计28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为一个月,若逾期未还按借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曹梦云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另查明,赵素艳与朱海波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朱海波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朱海波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欠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并按约定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借款金额以借款时原告实际交付给朱海波的金额为准。朱海波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赵素艳作为朱海波的妻子,应与朱海波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曹梦云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上门催收费1000元,因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本庭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海波、赵素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雪飞借款28000元及违约金5600元,被告曹梦云对朱海波的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朱海波、赵素艳负担320元,赵雪飞负担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思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平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