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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文山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瞿云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瞿云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3380号原告:文山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新平街道红旗社区开化南路金色水车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彭忠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祖玲,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瞿云潮,男,住文山市。原告文山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瞿云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文山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主动交清所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山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春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