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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肖祥仁与伍运善、傅峰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祥仁,伍运善,傅峰杰,刘小州,汤振胜,甘耀雄,黄秀珍,傅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1086号原告:肖祥仁。被告:伍运善。被告:傅峰杰。被告:刘小州。被告:汤振胜。被告:甘耀雄。被告:黄秀珍。被告:傅峰。原告肖祥仁与被告伍运善、傅峰杰、刘小州、汤振胜、甘耀雄、黄秀珍、傅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伍运善、傅峰杰、刘小州、汤振胜、甘耀雄、黄秀珍、傅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祥仁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肖祥仁负担。审 判 长 陈少龙审 判 员 孙清武审 判 员 郑美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帅 佳书 记 员 喻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