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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易文柳;张家界一品花卉盆景园艺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文柳,张家界一品花卉盆景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925号原告:易文柳,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被告:张家界一品花卉盆景园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553034489Q,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荷花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彭兴寒,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伸云,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易文柳与被告张家界一品花卉盆景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易文柳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文柳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文柳撤诉。案件受理费42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易文柳负担。审 判 员  苏格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覃遵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