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终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战华与罗战友、罗光全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战华,罗战友,罗光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20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罗战华,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战友,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光全,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上诉人罗战华因与被上诉人罗战友、罗光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6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罗战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罗战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战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罗战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桐辉审 判 员 黄湘南审 判 员 黄小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曹 颖书 记 员 魏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