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曾庆龙与董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龙,董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曾庆龙,男,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银,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曾庆龙申请执行董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庆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943.82元、诉讼费1221.5元、保全费294元、鉴定费2310元、执行费36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庆龙与被执行人董银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曾庆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曾庆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玉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