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8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李国峰与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峰,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峰。被执行人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文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国峰与被执行人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981民初61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李国峰案件款120000元,承担执行费1700元,合计1217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尚未执结,对此情况申请人亦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文礼审判员  王宝军审判员  王天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君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