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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7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滑县白道口镇陈营村村民委员会与李素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白道口镇陈营村村民委员会,李素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7166号原告滑县白道口镇陈营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滑县白道口镇陈营村。负责人:张明杰,职务:村主任。被告李素青,女。原告滑县白道口镇陈营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素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滑县白道口镇陈营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滑县白道口镇陈营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滑县白道口镇陈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