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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4行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胜红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770号原告张胜红,男,1967年8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7号。法定代表人汪明浩,男,区长。委托代理人赵华,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俊,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张胜红不服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平谷区(2017)第21号《答复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胜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胜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张胜红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良刚审 判 员 孙永欣审 判 员 程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嘉琳书 记 员 严佳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