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志峰与李保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峰,李保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2229号原告:王志峰,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虎,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原告王志峰与被告李保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王志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刚审 判 员 梁文生人民陪审员 赵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同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