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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马兴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珍,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马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177号申请人王秀珍,女,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马兴村民委员会,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王秀珍与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马兴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秀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春市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马兴村民委员会账户内的资金。二、冻结担保人牛金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