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浏阳市生日乐烘焙用品有限公司与浏阳市建升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生日乐烘焙用品有限公司,浏阳市建升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民初2906号原告(反诉被告):浏阳市生日乐烘焙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3018100007XXXX),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镇新园村。法定代表人:张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菊,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来,湖南众议律师事��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浏阳市建升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号43018100000XXXX),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金沙南路313号。法定代表人:沈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87436XXXX),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区工业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曹希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跃兵,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良,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浏阳��生日乐烘焙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日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浏阳市建升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升公司)、被告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反诉被告)生日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菊、周大来,被告(反诉原告)建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被告长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邹友良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反诉被告)生日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来,被告(反诉原告)建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被告长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跃兵、邹友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生日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错误安装锅炉管道造成的锅炉修复损失234039.14元、锅炉修复期间的生产损失240950元,共计474989.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原告在被告长宏公司处以232000元定制了一台锅炉。原告收到锅炉后与被告建升公司签订了《锅炉安装合同》,将锅炉交由被告建升公司安装。2015年8月,被告建升公司将锅炉安装完毕并交由原告开始运行。原告在锅炉运行中发现导热油消耗严重,升温效果不好,多次通知被告建升公司核查一直不明原因,被告建升公司还指示不断添加导热油。原告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损耗了8桶导热油。原告只得联系被告长宏公司,被告长宏公司派员检查后发现系被告建升公���安装错误,将导热油进油管误接在排污口上,导致导热油不能正常循环。由于此时锅炉导热油在管道内碳化,致管道烧坏变形。为了修复锅炉,原告请专业修复公司进行设备清洗修复,费用高达234039.14元。由于锅炉修复时停产,造成原告车间停产损失240950元。两被告对原告损失均不予赔偿,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反诉原告)建升公司辩称:1、被告建升公司系合法成立的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的锅炉安装单位,原告起诉称其锅炉损失系安装导致没有依据,亦没有提供锅炉监督管理单位的权威报告予以证明;2、被告长宏公司没有安装法律规定提供安装图纸,且提供的设备总图存在缺陷,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法律规定锅炉安装完成后,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未办理施工验收手续前,严禁投入使用,原告没有组织验收前���对锅炉使用属违法行为,应对造成损失承担全部责任;4、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且原告所诉的停产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建升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长宏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长宏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长宏公司并不是加工合同主体,原告起诉被告长宏公司不适格;2、被告建升公司所诉被告长宏公司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的理由不成立,被告长宏公司的产品均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锅炉存在质量问题。请求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长宏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建升公司向本院对原告(反诉被告)生日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生日乐公司立即支付反诉原告建升公司锅炉安装费58336元;2、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2014年12月25日,反诉原告建升公司与反诉被告生日乐公司签订锅炉安装合同,由反诉原告负责锅炉主机及各辅机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分期支付价款,待整体安装验收合格后凭锅炉使用登记证一次性付清余款。锅炉安装完成后于2016年2月1日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但反诉被告拒绝支付尚欠的安装费58336元。原告(反诉被告)生日乐公司针对被告(反诉原告)提出的反诉答辩称:被告建升公司在本案中提出反诉不当,其依据安装合同催要货款不应在本案中处理,本诉与反诉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欠被告建升公司的货款属实,予以认可,但被告建升公司应当另行起诉。请求驳回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反诉被告)生日乐公司系经营纸制品制造、塑料制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建升公司系经营锅炉安装、改造、维修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长宏公司系经营锅炉研发、制造、销售及锅炉配件的生产与销售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4日,生日乐公司与长宏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生日乐公司向长宏公司购买型号为YLW-1400XXX的锅炉主机一台,配套辅机及配套附件若干,合同总金额为232000元。该合同第十条中有“不是供方安装,因安装原因导致锅炉产品运行问题,由需方负责”等内容;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中有“11、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等内容。生日乐公司购得锅炉后,于2014年12月25日与建升公司分别作为甲、乙方签订锅炉安装合同,约定:“二、安装内容:锅炉上基础后,建好房后乙方进场安装,锅房内导热油主机(型号为:湖南长宏锅炉厂YLW-1400XXX、循环油泵、引风机、鼓风机、烟囱、烟风道、高位槽、储油槽、注油泵、各辅助油管路、高位槽支架、余热水箱制作等锅炉的各辅机设备安装(不含外循环油管的安装)。由乙方安装竣工包正常运行使用……五、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预付人民币10000元,锅炉到达甲方现场后安装材料进场再付60000元,整体安装验收合格后凭锅炉使用登记证一次性付清余款。六、质量保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标准验收……九、工期要求:在双方约定开工之日供方进场起20天内完成。如因雨天等不可抗拒因素及甲方所造成的原因,工期顺延”。合同还对工程造价、分项单价、双方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8月初,建升公司基本完成锅炉安装工作,经过生日乐公司的初步验收,此时建升公司告知生日乐公司锅炉可以进行试用。生日乐公司随即利用已安装的锅炉进行试生产。2015年8月中、下旬,生日乐公司发现锅炉试用过程当中出现导热油消耗严重、升温效果差等问题。生日乐公司通知建升公司进行核查后未能查明原因。2015年10月初,生日乐公司联系长宏公司后,长宏公司派员到现场后检查发现缘由,系建升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将导热油进油管错误连接在锅炉的排污口,致使导热油不能有效循环从而影响了锅炉的正常工作。此时,锅炉由于导热油局部温度超高发生碳化,锅炉内蛇形管道烧坏变形,且由于锅炉停止使用重新安装,管道系统内被降温后的导热油凝固。2015年10月8日,生日乐公司与广州市联程贸易有限公司于签订设备清洗合同,耗时20余天将锅炉系统修复完毕。2015年12月2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涉案锅炉进行了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认定安装质量合格,并发《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2016年2月1日,生日乐公司取得了涉案锅炉的��用登记证书。另查明:1、生日乐公司就其主张的锅炉修复损失234039.14元,向本院提交了记账凭证、工资表、发票、收据、收条等证据证明,并以直接损失统计单分项列明,经本院审核,其所举证据中与本案相关联,可以被认定的损失有导热油104940元、清洗剂18000元、蛇形管17800元、电焊费3600元、运费100元、锅炉维修工资5500元、返修材料费815元、1320元,合计152075元。其他如电费、水费、车间工资等,与本案没有关联或关联性不强。2、生日乐公司就其主张的锅炉修复期间的生产损失240950元,仅以表格列出明细,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3、建升公司安装锅炉应收费为128336元,生日乐公司已经支付70000元,尚欠58336元未支付。4、长宏公司向生日乐公司交付除锅炉设备等硬件外,还交付一本《出厂资料》,长宏公司认为该《出厂资料》中的图��齐全,可以充分指导安装厂家进行安装,生日乐公司将该《出厂资料》转交给建升公司,由建升公司按《出厂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工作。5、本案审理过程中,建升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长宏公司的锅炉安装图纸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存在缺陷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鉴定意见:涉案的由长宏公司生产的锅炉随机所附的出厂资料中未提供锅炉安装图,属于出厂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不齐全,不符合特种设备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法规或条例对特种装备出厂或销售时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文件规定的要求。建升公司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用2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生日乐公司与长宏公司构成锅炉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生日乐公司与建升公司构成锅炉安装的承揽合同关系。本案系长宏公���未提供锅炉安装图,建升公司安装锅炉错误,生日乐公司试用锅炉造成损失而引起的纠纷。建升公司提起反诉与生日乐公司提起本诉的诉讼请求系基于相同的事实所产生,本院依法予以合并审理。本案争议主要有两点,一是生日乐公司损失应如何认定;二是各当事人是否应对生日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关于生日乐公司损失认定的问题。生日乐公司主张的损失包含两方面,一是直接损失,即由于导热油管道错误连接,造成试用过程当中导热油损耗、蛇形管损坏、管道堵塞等损失,该部分损失本院确认为152075元,其他如电费、水费等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二是间接损失,生日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再者,生日乐公司主张的间接损失实际系营业损失,因涉案锅炉直至2016年2月1日才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在此之前生日乐公司不得将锅炉投入使用,故其主张因锅炉问题引起的营运损失亦缺乏法律依据。二、关于生日乐公司损失应如何赔付的问题。首先,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随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本案中,经本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厂商长宏公司生产的锅炉随机所附的《出厂资料》中,没有涉案锅炉的安装图纸,也没有在锅炉总图中明确标识管口符号并提供相应的管口表,不能有效指导锅炉的安装与运行。由于鉴定程序合法,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长宏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不齐全与建升公司错误安装具有因果关系,系导致生日��公司损失的根源性原因,长宏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建升公司作为专业的锅炉安装公司,在长宏公司提供锅炉技术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仅依靠未标识管口符号的锅炉总图贸然进行安装,其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且在生日乐公司试用锅炉期间,其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缘由,对损失扩大亦负有一定责任。再次,生日乐公司在涉案锅炉未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情况下即试用该锅炉,发现异常后未采取措施及时联系厂商长宏公司,其自身应当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当事人在导致损失后果的原因力及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生日乐公司、建升公司、长宏公司各承担1/3的责任。综合上述分析,建升公司应赔偿生日乐公司损失50692元(152075×1/3),长宏公司应赔偿生日乐公司损失50692元��其余1/3损失由生日乐公司自行承担。长宏公司提出其与生日乐公司有免责约定,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因合同中双方同时约定了“提供相关技术资料”,长宏公司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且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就免责条款进行了特别说明,故本院对其辩论意见不予采信。建升公司提出其与生日乐公司的损失没有关联的辩论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信。针对建升公司的反诉请求,生日乐公司认可欠款58336元的事实,其反诉理由成立,事实清楚,生日乐公司应当支付建升公司58336元。双方债务互抵之后,生日乐公司还应当支付建升公司7644元(58336-50692)。关于本案鉴定费用20000元的负担。因本案的鉴定程序启动系由建升公司申请对长宏公司技术资料所进行,且鉴定意见为长宏公司提供技术资料不符合标准,故产生的鉴定费用应由双方承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双方各负担鉴定费用10000元。因鉴定费用已由建升公司垫付,故长宏公司直接支付10000元给建升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浏阳市生日乐烘焙用品有限公司50692元,支付浏阳市建升锅炉安装有限公司10000元;二、浏阳市生日乐烘焙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浏阳市建升锅炉安装有限公司7644元;三、驳回浏阳市生日乐烘焙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26元,反诉费629元,合计9055元,由浏阳市生日乐烘焙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437元,浏阳市建升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809元,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立人民陪审员 何宗勇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婵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随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