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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马银芳申请执行田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银芳,田大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914号申请执行人:马银芳,女,生于1967年5月25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高川乡大石坝上街。被执行人:田大红,男,生于1972年11月11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石马岭村。本院在执行马银芳申请执行田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田大红应在中铁十九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成兰铁路项目部三号协井领取的工资款3840元,该款用于支付田大红所欠马银芳欠款及法院费用,此款直接打入法院指定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闻运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