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顺昌县第一中学与高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昌县第一中学,高为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1民初1591号原告:顺昌县第一中学,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城北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49010992-1。法定代表人:毛泉根,校长。委托代理人:黄辉,男,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为华,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顺昌县第一中学(以下简称顺昌一中)与被告高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昌一中的委托代理人黄辉、被告高为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昌一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7月1日签订的《顺昌一中房屋租赁合同》,责令被告立即归还出租的房屋;2、被告支付欠缴租金11482.91元;3、支付欠缴租金期间按日0.3%的滞纳金;4、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退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及滞纳金;5、没收租房押金60000元归原告所有;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1日,高为华向顺昌一中租赁位于顺昌县××××一中西侧文体活动中心二层写字楼作为商业用途,租赁期限为8年(从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前五年租金为每年57600元,后三年租金每年递增5%;每年租金应于当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承租人缴纳的中标保证金60000元转为租房押金;如果拖欠租金满一个月,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写字楼和没收押金。合同签订后,从2014年开始,高为华未能按时交付租金,顺昌一中曾因高为华违约欠缴租金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16)闽072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为华支付逾期缴纳租金的利息损失,合同继续履行。但高为华再次违约欠缴租金,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高为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1日,顺昌一中(甲方)与高为华(乙方)签订《顺昌一中店面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乙方自愿租用甲方位于顺昌县双溪街道城北路112号西侧文体活动中心二层写字楼作为商业用途,租赁期限8年,从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前五年年租金为每年57600元,后三年租金每年递增5%,每年租金应于当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乙方的中标保证金60000元转为租房押金;乙方如拖欠租金,则每天按应缴租金的0.3%缴纳滞纳金,如拖欠租金满一个月,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写字楼和没收押金。合同签订后,顺昌一中将租赁房屋交付高为华承租使用。2016年1月25日,高为华因欠缴租金,顺昌一中起诉至本院,2016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16)闽072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高为华支付顺昌一中逾期缴纳租金利息损失8192.80元。此后合同继续履行。2017年6月30日前,高为华应向顺昌一中缴纳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年租金63504元,但高为华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顺昌一中与高为华签订的《顺昌一中店面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高为华未按约定按期足额交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房屋年租金,系对合同同一条款约定的重复违约,应承担合同对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后果。顺昌一中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有合同依据。顺昌一中主张高为华应按欠交租金的日0.3%赔偿逾期交纳租金的利息损失,依该约定,租金利息损失的月利率约高达90‰,虽然高为华未到庭抗辩,但该违约赔偿约定明显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滞纳金的表现形式为租金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利率应按不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为上限。租房押金的作用是保障房屋所有人的相关权益,同时在自己一方受到损失时可从押金中获得补偿。顺昌一中的租金利息损失已经从双方约定的滞纳金中获得了补偿,其再要求没收押金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顺昌一中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福建省顺昌第一中学与高为华于2011年7月1日签订的《顺昌一中房屋租赁合同》;二、高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福建省顺昌第一中学租赁房屋,向福建省顺昌第一中学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7日间的租金11482.91元,从2017年9月7日起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按每天173元计付;三、高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24%向福建省顺昌第一中学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利息损失;四、驳回福建省顺昌第一中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97元,减半收取848.50元,由高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璐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