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天荣与苏海磊、王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荣,苏海磊,王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天荣,女,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海磊,男,1982年8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虎林,男,1960年1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天荣与苏海磊、王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一是网络查控系统(银行,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王虎林名下房产一套,车辆有2辆,但未实际控制;二是被执行人已履行52000元;三是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四是对被执行人苏海磊采取临控措施;五是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六是通过其它途径暂无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6执3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发兵人民审判员 李艳琴人民陪审员 范前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德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