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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刑终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吕某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刑终368号原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济南彩世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济南市,住济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7)鲁0105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原审被告人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某某在二审审理期间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某某撤回上诉。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5刑初3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锦铭审判员  赵从明审判员  谢家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海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