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生辉与曾金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生辉,曾金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3372号原告:陈生辉,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曾金裕,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陈生辉与被告曾金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陈生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陈生辉与曾金裕已经自行协商解决,故陈生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生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生辉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萍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