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6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生辉与曾金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生辉,曾金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3372号原告:陈生辉,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曾金裕,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陈生辉与被告曾金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陈生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陈生辉与曾金裕已经自行协商解决,故陈生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生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生辉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萍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