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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华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543号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新城区太丰村二号港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9828719T。法定代表人:于立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雯,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华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888号910(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91450816P。法定代表人:唐业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佩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4元,减半收取3472元,由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交纳)。审判员  郑金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