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4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德清县武康镇东方木材经营部与杭州格桑花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武康镇东方木材经营部,杭州格桑花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4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武康镇东方木材经营部,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志远路2号。法定代表人汪建国。委托代理人:杜学新,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时吉,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格桑花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瓶窑镇长命村1幢。法定代表人陈文慧。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武康镇东方木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杭州格桑花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3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454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格桑花家具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格桑花家具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345470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剑荣审判员 张泽杭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