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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春芳、青岛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芳,青岛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439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芳,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张丽,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春芳与被执行人青岛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1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宗桂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赵 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