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工厂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工厂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03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工厂,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工厂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平出庭支持公诉,赵工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赵工厂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D××××ד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平顶山市高新区建设路与开发二路交叉路口附近,被公安干警查获。经鉴定,赵工厂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7.93mg/100ml。赵工厂两轮摩托车驾驶资格��有效期至2011年8月23日,后未年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工厂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工厂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工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工厂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工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丽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