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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59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生命时报》社与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命时报》社,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9158号原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吴天红,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沈阳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沈阳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崇华路889号。法定代表人:梁国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荣,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生命时报》社与被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生命时报》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生命时报》社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命时报》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生命时报》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铁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