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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9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梁拾奴与温有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拾奴,温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9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拾奴,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温有明,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梁拾奴与被执行人温有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侵占原告位于顺德区龙江镇排沙社区石云关路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顺集建(92)字第0074668-0623070100595号,用地面积51.62平方米】的土地,并恢复该地块原状(除该地块上原有建筑物外);并向原告支付上述地块的地上建筑物修复费41296元及赔偿土地占用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温有明承担。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只是停止侵害涉案地块,并恢复该地块原状,其余的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顺德区龙江镇排沙股份社发出协助扣留其股份分红收益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股份分红予以提留。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8581.31(含执行费619.43元)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93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世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