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8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与孙金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孙金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8847号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景园南会馆(13#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9385645X6。法定代表人:沈来江,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国,系公司员工。被告:孙金达,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金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