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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桥国际旅行社与被执行人西安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金桥国际旅行社,西安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13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桥国际旅行社,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47号汇丰小区1-7。法定代表人:曲起,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中贸广场5号楼2单元16层21609、21612。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桥国际旅行社与被执行人西安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2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