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7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常州星河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庄乾武、沈晓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星河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乾武,沈晓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7259号原告:常州星河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5号常发大厦-12B01、12C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6724006X。法定代表人:王文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杰,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庄乾武,女,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沈晓伟,男,197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常州星河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庄乾武、沈晓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常州星河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星河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庄乾武、沈晓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6元,由原告常州星河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中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