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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改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改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2711号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临颍县迎宾路192号。法定代表人:游保金,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毕义强,该公司职工。被告:牛改成,男,住河南省临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牛改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段梦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