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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余姚市富仁电子有限公司、天台县华兴线路板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富仁电子有限公司,天台县华兴线路板厂,陈方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富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兴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16805411M。法定代表人:董建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台县华兴线路板厂,住所地天台县白鹤治路村,组织机构代码:77437319-3。法定代表人陈方柳。被执行人:陈方柳,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住天台县。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富仁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台县华兴线路板厂、陈方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75781.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天台法院有较多执行案件,该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方柳进行司法拘留,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网上轮候冻结,现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