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7日,汉阴县公安局双乳派出所民警在走访中发现李某某家存放有土火枪两支。该两支土火枪经鉴定,均为枪支。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曾有精神类疾病史,但在2016年涉嫌作案期间,没有典型精神病性症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涉案枪支两支及枪管、射钉弹、钢珠已于2016年10月27日被汉阴县公安局予以收缴。经汉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李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自愿认罪,且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死亡注销证明、户籍证明,证人邓仁琴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枪支弹药性能鉴定书,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辩认笔录及辩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两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小杰代审 判员 李 珍人民陪审员 刘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朝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