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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肖红军、陈姣、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肖红军,陈姣,唐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2民初1964号原告:陈国强,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告:肖红军,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陈姣,女,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第三人:唐鑫,男,1988年10月26���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陈国强与被告肖红军、陈姣、第三人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强及第三人唐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红军、陈姣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国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唐鑫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朋友唐鑫介绍认识被告后,被告经常跟原告借钱急用,2016年4月3日原告借现金10500元给被告,同年5月3日借现金10000元给被告,借钱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却总是以手头紧推脱,到后面拒不与原告见面,也不接听电话,回复信息,所欠20500元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原告陈国强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资料,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适格;二、借条二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500元的事实。被告肖红军、陈姣未应诉,未作答辩。原告陈国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陈国强与被告肖红军��过唐鑫介绍认识,被告肖红军因资金周转,于2015年4月3日向原告借款105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于2015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均推诿至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陈姣系被告肖红军之妻。本院认为:被告肖红军向原告陈国强出具的借条真实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后,被告肖红军至今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20500元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陈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肖红军、陈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国强借款本金20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633元,由被告肖红军、陈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育君代理审判员  何婵娟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邓紫薇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