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常梅、王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梅,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常梅,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坤,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常梅与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