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操春玲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春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02刑初371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操春玲,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江市市中区,大专文化。2015年7月2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8月15日被挡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公诉刑诉[2017]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操春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远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操春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7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操春玲在租用的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路149号1栋1单元房间内,将约0.1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半颗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在其家中吸食;2.2017年7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操春玲在其出租屋内,将约0.1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半颗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钟某在其家中吸食;3.2017年8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操春玲在其出租屋内,将约0.1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半颗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在其家中吸食。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操春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操春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操春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操春玲对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7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操春玲在租用的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路149号1栋1单元某房间内,向吸毒人员钟某贩卖1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半颗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在其家中吸食;2.2017年7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操春玲在其出租屋内,向吸毒人员钟某贩卖1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半颗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在其家中吸食;3.2017年8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操春玲在其出租屋内,向吸毒人员钟某贩卖1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半颗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在其家中吸食。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操春玲处查获疑似毒品2.08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操春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人钟某、黄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被告人指认尿检结果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及指认搜查出的毒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转账截图、操春玲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操春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操春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从被告人处查扣的毒品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操春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操春玲刑期应自2017年8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操春玲处查扣的毒品2.0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红雷人民陪审员 吴淑君人民陪审员 李德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