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金寨中合兴业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祝光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寨中合兴业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祝光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2300号原告:金寨中合兴业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新城区红军大道与天堂湖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0787062303(1-1).法定代表人:吴风瑞,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仲钧,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光生,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寨中合兴业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光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寨中合兴业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民事行为的权力,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寨中合兴业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元,由原告金寨中合兴业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尚维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