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张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23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500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3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其丈夫赵志清名下位于定边县定边镇鼓楼北巷公路西侧房产一处(定产证号:定产权证3-XX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待评估拍卖后予以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8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