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9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夏立圣与翁道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立圣,翁道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3027号原告:夏立圣,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委托代理人:胡云柱,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系原告兄弟。被告:翁道仁,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原告夏立圣与被告翁道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立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夏立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东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