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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43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