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43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