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81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宣威市鑫鑫典当有限公司与黄兆荣典当纠纷一案终结本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威市鑫鑫典当有限公司,黄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宣威市鑫鑫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斌被执行人:黄兆荣,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3)宣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宣威市鑫鑫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兆荣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26644.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自行履行完毕,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381执恢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廷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