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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亮与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被执行人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法定代表人王宏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亮与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公司的全部土地、房产等已由本院另案查封且正在拍卖中,又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两案系同一被执行人,故将两案合并执行。故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90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主文)执 行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其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