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勤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9执634号移送执行人:泰宁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勤伟,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泰宁县。本院依据泰宁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泰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黄勤伟罚金刑一案,标的人民币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上网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勤伟银行的帐户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罚金刑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才生审判员 林峥嵘审判员 黄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圣恩附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