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6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金宝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木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金宝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木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624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6楼,组织机构代码:00755163-0。法定代表人:陈广文,局长。委托代理人:蔡荣填,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启艳,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府二楼,组织机构代码:192472116。法定代表人:严福如。被执行人深圳金宝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长龙东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715234492。法定代表人:XX金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木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居委新木路169-1号(园新围仔工业区1#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15290195。法定代表人:XX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金宝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木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粤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22102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湖鹅公岭村宗地号为G05416-3的土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雄才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学敏 微信公众号“”